关于同意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文采编: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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