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日前再次下发的《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规定的应达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为约束性指标,按超过约束性指标10%确定激励性指标。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是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有关部门曾在今年3月和9月进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意见征询。和以前相比,此次首提激励性指标。

  按照要求,各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指标依据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结合该地区实际用电增长情况、考虑各地区实际可消纳本地和区外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确定区域最低配额指标(约束性指标),各地区均应逐年提升配额指标或至少不降低。

  对各省级行政区域确定应达到的全社会用电量中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按约束性指标监测、评价和考核。按照约束性指标上浮10%作为激励性指标,鼓励具备条件的省份自行确定更高的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对高于激励性指标的地区,予以鼓励。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2018年各地区配额完成情况不进行考核,随本通知下达的2018年配额指标用于各地区自我核查,2020年配额指标用于指导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 

本文采编: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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