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兵说】科创板IPO审核标准的十大创新(上交所科创板审核问答解读)

1、多套审核标准选择其一,变更标准需要提交申请并更新相关文件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应当在相关申请文件中明确说明所选择的一项具体上市标准,红筹企业应选择第2.1.3条规定的标准之一。

 

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应选择第2.1.4条规定的标准之一。

 

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前,发行人因更新财务报告等情形导致不再符合申报时选定的上市标准,需要变更为其他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更新相关文件;不再符合任何一项上市标准的,可以撤回发行上市申请。

 

2、允许企业尚未盈利或者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形

 

应结合行业特点分析并披露该等情形的成因,还应说明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偶发性因素,还是经常性因素导致。

 

尚未盈利的发行人应当披露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信息,对其产品、服务或者业务的发展趋势、研发阶段以及达到盈亏平衡状态时主要经营要素需要达到的水平进行预测,并披露相关假设基础;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分析并披露在上市后的变动趋势。

 

尚未盈利企业还应披露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关于减持股份的特殊安排或承诺。

 

3、可以通过整体变更解决未弥补亏损的情形,不影响业绩连续计算

 

发行人可以依照发起人协议,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内部决策程序后,以不高于净资产金额折股,通过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解决以前累计未弥补亏损,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或者因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报表而致使整体变更时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可以在完成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注册后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受运行36个月的限制。

 

4、同业竞争允许30%的解释空间,可以视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如存在同业竞争情形,认定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具体情况详细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

 

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5、允许BVI以及复杂股权架构的企业上市,允许红筹架构企业和特别表决权企业上市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设立在国际避税区且持股层次复杂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发行人设置此类架构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种影响控股权的约定、股东的出资来源等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以及发行人如何确保其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6、初步询价预计总市值不满足上市标准的,应当中止发行,差异较大影响券商评价

 

在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的,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中止发行。

 

对于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与申报时市值评估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保荐机构应当向本所说明相关差异情况。本所在对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时,将考量上述因素。

 

7、员工持股计划如果是“闭环原则”或者进行了私募备案,可以看做一个股东

 

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

 

①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 个月的锁定期。

 

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

 

②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持有,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

 

8、允许期权激励计划,比例不超过15%

 

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

 

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9、允许研发支出资本化

 

研究阶段的支出,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应按规定在同时满足会计准则列明的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在初始确认和计量时,发行人应结合研发支出资本化相关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对照会计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逐条具体分析进行资本化的开发支出是否同时满足上述条件。

 

在后续计量时,相关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按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

 

10、反馈意见回复可以同时提交豁免披露的申请

 

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拟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当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或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关于信息豁免披露的申请文件。 

IPO
本文采编: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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