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上半年中国私募基金行业运行现状及前景分析,私募基金将全面获得合法身份「图」

 一、私募基金行业运行现状分析

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开募集的基金而言的,它指的是面向特定的投资者,不公开招募,而是用投资意向书等私下的形式募集的基金。

这种基金在对投资人的最低出资额上有较高的要求,如拟议中的投资基金法就规定了私募基金的出资额下限是100万元人民币。而在国外,私募基金的这种“高门槛”的现象就更加明显了,因此,人们习惯上将其称为“富人俱乐部”。

私募基金的管理类型主要有:受托管理、顾问管理、自我管理这三大类,在这几类管理的私募基金中,占比最大的是受托管理,其次是顾问管理,自我管理。受托管理产品数量占比超过90%,这也充分说明了私募产品本质是属于信托行为。

截至2018年12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448家,去年同期为22446家。已备案私募基金74642只,管理基金规模12.78万亿元(运作中产品),较去年同期的11.10万亿元增加15.14%。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总人数24.57万人,去年同期为23.83万人。

截至2019年6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304家,较2018年12月底减少了144家;已备案私募基金77722只,较2018年12月底增加了3088只;管理基金规模达到13.28万亿元,较2018年12月底增长了0.5万亿。

2015-2019年上半年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

2015-2019年上半年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3-2019年上半年我国已备案私募基金数量

2013-2019年上半年我国已备案私募基金数量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3-2019年上半年我国私募管理基金规模

2013-2019年上半年我国私募管理基金规模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相关报告:华经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9-2025年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竞争格局分析及投资战略咨询报告

二、我国私募基金结构

2019年上半年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共有8875家,管理基金38538只,管理基金规模2.33万亿元;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4679家,管理基金34689只,管理基金规模9.18万亿元;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747家,管理基金4495只,管理基金规模1.77万亿元;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3家。

2019年上半年我国私募基金结构

2019年上半年我国私募基金结构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截至2018年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规模在100亿元及以上的有234家,管理基金规模在50亿-100亿元的274家,管理基金规模在20亿-50亿元的671家,管理基金规模在10亿-20亿元的801家,管理基金规模在5亿-10亿元的1155家,管理基金规模在1亿-5亿元的4308家,管理基金规模在0.5亿-1亿元的2332家。

2018年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规模分布(家)

2018年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规模分布(家)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8年全年新成立的证券投资私募数量为10744只,其中股票策略、管理期货策略、债券基金策略、组合基金策略、多策略、宏观策略、套利策略、事件驱动策略、其他策略分别9113只、453只、398只、235只、285只、138只、78只、11只、33只。从结构上看,增加的主要是股票策略、管理期货和债券基金,其中股票策略是重点产品策略,新发产品只数占全年新发私募数量的84.82%;与现存所有存续基金的结构相比,2018年事件驱动策略新发行私募基金数量占比显著偏低,股票策略偏高。

2018年各策略新成立私募基金数量(只)

2018年各策略新成立私募基金数量(只)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三、私募基金行业政策分析

2018年资管行业监管政策密集出台,对整个资管行业的未来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其中《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等对私募投资和产品结构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与调整,《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等文件对私募备案、产品命名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规范。2018年4月27日,“一行两会一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随后落地多项配套细则。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立足国内资产管理行业的顶层设计,从文件直接要求以及金融机构行为传导两个渠道深度影响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私募投资基金在资金来源、业务模式、运营管理等方面都面临着“不变则困”的重大挑战。

2018年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相关政策分析

2018年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相关政策分析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四、私募基金行业前景及趋势分析

1、私募基金将全面获得合法身份

长期以来,我国关于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原则都比较模糊,一直没有形成规范和明确的司法解释,导致大量的私募基金游走在合法合不合法的“灰色地带”。之前证监会《征求意见稿》曾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才需要向基金行业协会申请登记。在“国务院版”《条例》“登记备案”一章中,明确指出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根据基金行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申请登记,并报送相关基本信息。此外,此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应该根据基金行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因此可见,未来私募机构或许需要获得“许可”之后才能运行。

2、募资规范,合格投资者门槛或提升

关于私募基金中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此前证监会《征求意见稿》要求,“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即可视为合格投资者。而日前,“国务院版”《条例》第三章“资金募集”就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推广等行为进行规范,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虽然合格投资者的具体规定尚未出台,但预计合格投资者要求将高于目前传统信托通道的阳光私募。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应满足的要求包括: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这将使合格投资者门槛明显提高。

3、阳光私募基金管理行业市场集中度将提高

阳光私募基金是通过信托公司,建立以信托关系为基础的代客理财机制,并引人第三方银行托管和定期向投资人信息披露制度,将私约资金改造为金钱信托。相较于早期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阳光私募更加规范,操作更加透明。这些制度安排也将使阳光私募的管理资产规模在新的监管形势下迅速扩大,集中度明显提升,使民间私募证券基金从地下走向阳光,并逐渐被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和基金经理接受。

4、监管更加全面,信息披露要求更高

此前发行的私募基金存在同门产品业绩差异较大、“老鼠仓”、涉嫌内幕交易等多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国务院版”《条例》第四章“投资运作”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在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之间进行利益输送,不得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投资活动,不得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等。  

本文采编:CY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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