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我国电子废弃物处理市场规模及前景展望,电子废弃物处理应实现产业化「图」

  一、电子废弃物处理行业概述
  电子废弃物,俗称“电子垃圾”,是指被废弃不再使用的电器或电子设备,主要包括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电视机等家用电器和计算机等通讯电子产品等电子科技的淘汰品。
  电子废弃物种类繁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所含材料比较简单,对环境危害较轻的废旧电子产品,如电冰箱、洗衣机、空调机等家用电器以及医疗、科研电器等,这类产品的拆解和处理相对比较简单;另一类是所含材料比较复杂,对环境危害比较大的废旧电子产品,如电脑、电视机显像管内的铅,电脑元件中含有的砷、汞和其他有害物质,手机的原材料中的砷、镉、铅以及其他多种持久降和生物累积性的有毒物质等。
  我国固体废物处置行业发展与发达国家比较相对滞后,处于发展初步阶段。鉴于固废对环境影响的迟缓性,长期以来固废处理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污染治理的重点在于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导致固废处理行业在环保领域各子行业的发展中相对滞后。目前,我国固废处理行业还处于发展初期,“十五”“十一五”期间的固废投资占环保行业整体投入的比例仅分别为11.4%和13.7%,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固废处理则是环保领域投资和产值占比均超过50%的最大子行业。
2011-2017年我国治理固体废物项目完成投资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二、电子废弃物处理行业现状分析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理论报废量的测算为行业管理提供重要的依据。根据国家统计年鉴电器电子产品居民百户拥有量测算, 2017年,彩色电视机理论报废量为3220台,电冰箱1955台,洗衣机1885台,房间空调器2702台,微型计算机4178台。
2006-2017年中国电子废弃物理论报废量(单位:万台)
年份
电视机
电冰箱
洗衣机
房间空调器
微型计算机
2006年
1566
338
731
1
393
2009年
2198
546
981
96
1326
2010年
2375
654
1050
122
1653
2011年
2548
744
1131
98
2150
2012年
2773
868
1264
151
2350
2013年
3204
1279
1262
1530
3706
2014年
3048
1471
1419
2027
3414
2015年
3015
1705
1545
2432
3742
2016年
3060
2142
1468
2358
2185
2017年
3216
2439
1620
2723
2524
资料来源:华经产业研究院整理
  根据商务部统计,2017年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总量为373.5万吨,回收量较上年同期增长2%;2017年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总价值为125.1亿元,回收价值同比增长32.5%。
2011-2017年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量统计
资料来源:商务部
  总体来看,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行业的市场规模呈现出上升趋势。2011-2014年是执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旧目录的年份,该时间段内,手机、传真机、打印机等一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并未包括在该目录中,因此在该时间段内的市场规模仅包含了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微型计算机和空气调节器等传统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自2015年起,国家发布了新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目录,市场规模也因此有了大幅的增长。如下图所示,2015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市场规模达到1043.5亿元,增长幅度高达44%;2016年市场规模则又下降至955.3亿元,降幅为8.5%。2017年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规模有所回升,主要得益于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技术的进步。
2011-2017年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市场规模
资料来源:华经产业研究院整理
  三、电子废弃物处理行业前景展望
  电子垃圾处理是通过对电子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实现有效利用资源和减少环境负荷的一个新兴产业。对于一个新兴产业而言,经济价值的实现、先进技术的应用、产业政策的扶持和产业空间的布局是影响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我国是世界电子产品的制造和消费大国,在现在和不远的将来,还将会产生大量的电子废弃物,我国关于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法律规范极不完善,因此,探索应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的立法方法和思路,显得尤为重要,各责任主体和各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自身的职责所在,制定具有原则性、统筹性的单行法,为其他相关部门的立法提供明确的原则性指导,保证各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协调统一,形成完整统一的电子废弃物监管体系。
  1.制订电子废弃物管理专项法律
  我国现阶段缺乏一部专门规范电子废弃物的法律。现有的部门规章大多数是各部门根据自身具体的监督管理范围而制定的,电子产品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和消费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以及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处置并没有被涵盖在内。因此,制定一部电子废弃物管理的专门立法作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下位法十分必要,从而严格规范电子废弃物的处理活动,对进口电子废弃物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建立处理电子废弃物的企业的资质制度;进一步明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消费者责任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生态设计制度、基金制度、财政和税收制度等。同时,还应当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其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2.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为避免“多重管理”的现象发生,通过立法明确各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从管理组织层面来保证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顺利完成,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有权无责的现象发生,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同时,由于国家立法不完善,各地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也呈现不同的特点和管理需求,有必要制定电子废弃物监管的地方性法规,以适应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强化地方政府的职责,弥补国家法的不足。
  3.扩大公众参与程度
  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置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努力,更需要广大公众意识的提高和积极地参与。在立法时可以要求政府通过媒体宣传等有效的方式加大对公众的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正确处置电子废弃物的意识,引导和鼓励消费者优先购买环境友好型电子产品,进而通过市场的调控力量促使生产者承担更多的责任。同时要依法鼓励相关领域的专家开展科研活动以进行技术的创新,为电子废弃物的再利用、降低电子废弃物的处置成本、开发高效节能的电子产品提供技术保障。
  4.促进电子废弃物处置产业化
  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降低电子废弃物的处置成本、研发环境友好型电子产品,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进步。只有先进的科学技术作为支撑,才能提升电子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水平,保证以对环境污染程度最小、资源损耗程度最低的方式回收利用电子废弃物。目前的立法中,关于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的规定较少。应在相关立法中加快限定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的资质并严格审核程序。与此同时国家应鼓励设立大中型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在经济上给予政策支持,通过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政策支持,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综上所述,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不但可以加强法律体系自身的整体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还可以增强法律制度的连贯性和系统性,进而为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的执法过程也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使电子废弃物从产生、回收、处置到再利用的整个过程全部都有法可依,各个监督管理部门分工明确。通过法律的完善真正解决电子废弃物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并实现资源的最大化最优化利用。
本文采编:CY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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