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新增3种领取情形

19日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获悉,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丰富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问题,明确了具体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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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规定,新增3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包括: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此前,参加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一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出国(境)定居。

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渠道提出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对核实通过的,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将资金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本文采编: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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